合同价格水平直接影响工程项目成本。合同管理中也需要成本意识,尤其是在项目的早期和最后阶段。在订立合同时,必须灵活运用各种谈判技巧和合同价格确定方法,以提高项目合同的管理效率。项目管理系统小编来给大家说一下。
“投标和谈判”方法是许多合同项目价格中常用的方法。相对宽松,特别是对于某些市场资源可用的制造商更多,需要更大且消费稳定的材料,零件集中,可以充分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实行招标采购,利用供应商的竞争,实行“货比三家”达到高质量和低价格的目的,也可以避免由于独家供应商带来资源价格上涨,付款被带离被动的局面。
“一调二审”是指组织人员在确定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在第二个实例中,第一个实例是指向合同特定的承担单位和另一方的初始谈话,第二个实例是由合同管理部门指向以召集有关单位和另一方的正式谈判。这样,可以通过一次调查和两次价格审查将合同价格降至最低。
“成本明细”法在实践中,工程项目管理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互相提出自己认为很合理的预算报价,在谈判时,要按规定向合作伙伴说明原因,而我们没有足够的证据,另一个则不同意价格。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技术含量低,成本结构相对清晰的合同,应采用“成本分解”的方法与对方协商。具体做法是:让对方分解标的物标价构成细节,将人工,材料,设备,管理费等分开计算,然后逐项审查,每项都给对方合理价格,以复核后的价格为基础,比较市场价格与对方确定合理价格。这样,我们可以让另一方同意降低价格。
“权限限制”是指合同管理人在合同价格谈判中对自由裁量权范围的限制。在此范围内,合同经理可以做出独立的决定,而在此范围之外,该决定只能在主管的同意下做出。
所谓的权力限制法,是相关部门确定的价格,是领导层和摊牌另一方所判的最高价格,旨在避免人际关系和技术问题,以及另一笔聪明的交易,实现对方接受有关部门确定的价格的合同价格谈判方法。
对于高技术含量的专业和垄断项目合同,由于成本分解困难或承包商缺乏选择,合同价格谈判通常是非常被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功率限制法。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方面应获得领导的支持,另一方面应广泛收集信息以确定实际价格。在谈判过程中,要做更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利用单位的实力和市场优势互相打动,使双方都能取得满意的效果。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总报价基本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内部项目的单价,力争实现两者均不影响总报价的原则,中标后可以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可以适当提高第一个建筑的子项目的单价,并可以适当降低后一个建筑的子项目的单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增加投资时间效益。估计可以适当地调整将来可能增加项目数量的项目的单价,而可以适当地减少可能减少项目数量的项目的单价,从而增加总数项目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