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目前工作采购合同监督存在的困难,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要在充分考虑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现状和特点及其与国际接轨的紧迫性的同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监督手段等多方面入手,并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健全"四制"
要在建立健全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法规体系的同时,大力推行工程项目监理制、质量检测制、分段验收制和跟综监督制,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前提条件。
工程项目监理实行双层负责制,即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对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督,专业监理公司对施工过程及每一环节进行质量监督。专业监理公司的监理费用由采购单位负担,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总成本。
质量检测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建筑质量检测部门负责,合同规定必须抽检的产品和材料,施工单位必须送检,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担,列入施工总成本。分段验收主要由采购单位、监理公司、建筑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施工过程的每一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必须经过初验合格后方能转入下一阶段施工,并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跟综监督主要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采购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的行为进行跟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
上述4种制度既相互交差,又对同一工程项目合同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形成了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层次分明、纵横交错的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体系,从制度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把住"三关",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
必须紧紧抓住事前、事中、事后三道关口,严防死守,这是强化工程项目采购合同监督的关键所在。把住三关,即技术方案审核关、履约过程监督关、竣工验收关。
首先,在招标采购前,对采购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技术方案,通过现场核实、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进行审核把关,确保项目设计和施工方案科学、合理;对工程项目材料的质量标准、技术参数及规格型号等进行量化、细化审核,确保工程项目招标并签订合同后没有或者只有微小的变动因素。
其次,加强合同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违约、违规等问题,各相关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进行严肃处理,如限期返工、停止施工、解除合同、停止付款等。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搞好竣工验收结算。工程项目合同验收是一项综合性的验收工作,必须对照采购合同逐项逐条验收,严格把关。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限期返工;凡有违背合同规定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是强化合同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牢牢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