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制度已在全国广泛推行,并取得了十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同。
认识错位,逃避监督
少数单位、少数人的局部利益、本位主义思想仍在作怪,认为政府集中采购后单位用钱、办事不如以前方便,谋取小集团利益甚至私利的"财路"被堵住,但又不敢顶风作对。
因此,就变政策为对策,想方设法逃避监督。如有的单位在工程项目采购合同执行中,不经审批,随意增加项目、提高标准、增加工程项目款;有的单位上报的采购方案粗略,甚至隐瞒部分项目不报,一旦合同签订并施工后,又提出要增加项目、提高标准;还有的单位在合同验收时好人主义思想严重,不对照合同条款严格把关,而是你好我好,草率了事。
监督机制不健全
由于工程项目采购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一些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健全,给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如工程项目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竣工验收等办法和制度没有完全建立和推行;二是监督主体不明确,采购合同监督机关应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但由于正处在起步阶段,专家信息库尚未建立或正在建设之中,专业人才比较缺乏,对工程项目监督有些力不从心;行政监察部门虽然具有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但由于人员少、任务重,不利于监督。
由于上述原因,事实上已给被监督单位留下了逃避监督的空档。
监督管理手段乏力
1、事前控制不严
由于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不久,政府采购部门又缺少这方面的专业人员,对工程项目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经济性等掌握不准,在采购方案审核时把关不严,从而使工程项目项目在合同执行中不得不做一些相关调整。
2、事中监督不力
工程项目合同执行阶段,由于政府采购部门不具备监督职能,采购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任务繁重,往往依靠采购单位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和监督,而采购单位既不具备监督职能(本身是被监督的一方),又没有专业人员,让其如何监督?
3、事后把关不住
工程项目合同验收是综合性的验收,应在专业验收(主要指质量验收)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由采购单位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验收小组(含专业验收部门的人员)进行,将综合验收和质量验收合二为一。
由于采购单位本身是受监督的一方,让其牵头组织验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业验收工作的独立性,综合验收结果总是成绩多多,问题廖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