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首先要以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条款为原则。因此,施工合同管理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从施工开始,依据合同相互约束,彼此监督,贯彻执行至工程结束的全过程的、动态的管理。

  目前我国正规的施工合同是建设部推荐使用的《E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本文以此示范文本,解析在施工过程中较易制约对方的、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造价计价体系条款。之所以称造价计价体系条款,是因为这些条款均与最终工程结算造价密切相关,与工程经济效益密切相关。这些条款体现在合同的各个方面,可分为明显工程价款条款、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一、明显工程价款条款

  这些条款含有明显价款责任,约定必须清晰、明了、有制约性,可操作性强。主要包括:

  1、施工合同价款:必须明确是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可调价格合同。按照有关规定,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施工合同价款即是招标的中标价格,但未规定中标价格必须包干。一般来说,对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施工项目,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这样既体现了招标的公正性、严肃性,又有利于施工进展过程中的工程款拨付控制;对工期较长、规模较大、前期准备不甚充分的施工项目,可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以更好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工程实际费用支出。所以,该条款必须明晰,如果为固定总价合同,必须写明总价固定包干的范围,应包含双方在工程招标书和中标书及其附件已经明确的工程内容和预计的风险因素(在先前的招标文件中,应附明确的施工图纸目录以及施工范围);

  2、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条款:这些条款包含了本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一经签定,不可随意更改。这些条款往往与投标人的优惠条件一同出现,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情况的多样性、不确定性,几乎没有一个工程是不发生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的,这些条款约定了发生这些情况后的工程价款处理方式、结算方式,必须仔细推敲,认真对待;

  3、工程款拨付方式条款:就整个项目实施的各环节而言,施工阶段占整个项目建设周期的时间最长,在施工期间造价控制的最直接体现就是工程款拨付的控制。对承包商的工程款拨付,或以时间进度为节点(一般为月进度);或以形象进度为节点,总之,都应该是在总合同价款控制前提下的多节点进度款控制,一般在进度款提交、核定和拨付时间上应有明确规定,以维护双方利益,在资金上确保工程顺利进展。

  二、可转化为经济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转化为经济责任,合同中一般以质量违约金、工期违约金、环保违约金等责任条款出现,有明显的奖罚措施。如果认为合同价款已经为达到投标承诺的对应价款,则可以只罚、不另奖。应该说,这类条款所指向的奖罚金额不构成工程技术经济分析的要素,但由于该部分价款关系承包商净利润的得失,与承包商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对于促使承包商兢兢业业按照投标承诺抓质量、抓进度、抓安全、抓环保等会起到相当积极的作用。

  三、隐含的经济责任条款

  这些条款体现在施工合同的各个方面,既有对承包商的制约,也有对业主的制约,其中有些是一旦事实发生,承包商可以进行索赔的依据,如业主应该负责完成的工作,负责开通施工运输的通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负责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负责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等。如果业主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商造成损失的,业主应赔偿相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对承包商的制约有:向业主提供月进度计划及其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遵守政府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修理;在工程交付之前,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如果承包商未能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损失的,承包商赔偿相应损失等。此外,还有很多条款带有时限制约,隐含经济责任条款。